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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NOTICE

转:关于印发《温州市工艺美术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1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职改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5号)及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社会和行业发展实际,我们制订了《温州市工艺美术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修订完善。


温州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9日



温州市工艺美术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市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做好工艺美术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培养工艺美术行业技术人才,推动我市工艺美术产业高质量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5号)及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社会和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工艺美术制作、工艺美术研究、工艺美术设计等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工艺美术包括雕塑工艺(含砚刻)、金属工艺、漆器工艺、家具工艺、花画工艺、剪纸工艺、编织工艺、结绣工艺、织毯工艺、印染工艺、珠宝首饰工艺、陶瓷工艺、烟花爆竹工艺及其他民族工艺等。

第三条  工艺美术中、初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分别为:工艺美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为初级资格,工艺美术师为中级资格。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工艺美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申报职称评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申报人员应当按照《温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温人社发〔2020〕125号)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即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技能培训学时视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五)持续参加行业组织开展的工艺美术公共文化和社会教育等服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和行业认可。

第六条  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艺美术员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辅助性专业工作的操作能力。

3.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考察合格;或从事工艺美术工作5年以上。

(二)助理工艺美术师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运用专业技艺知识独立完成一般性专业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艺难题。

3.具有指导工艺美术员工作的能力。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并经考察合格;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工艺美术工作4年以上;或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0年以上。

(2)中专(不含)以下学历,取得工艺美术员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或取得工艺美术员职称后,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且独立完成至少3件具有一定水平的作品。

(三)工艺美术师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高水平的代表作。

2.具有一定的工艺美术专业研究能力,能够独立撰写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

3.具有指导助理工艺美术师工作的能力。

4.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2年;或取得大学本科学位、大专学历,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4年;或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或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15年。

5.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直接申报工艺美术师资格:

(1)作为第一作者,作品获“百花杯”金奖、“百鹤杯”金鼎奖、“中誉杯”特等奖、山花奖;

(2)获省(部)级(含)以上专业技能大赛前三名;

(3)获市工艺美术大师(含)以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含)以上荣誉。

第七条  高技能人才申报工艺美术专业各层级职称条件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77号)执行。


三、评价方式、标准和程序

第八条  建立温州市工艺美术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量化评价标准(附后),并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

第九条  专业审议组根据评价标准,综合运用业绩评估、理论考试、面试答辩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评分并提出推荐意见,评委会根据专业审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方为通过。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评审结果发文公布通过人员名单,并制发任职资格电子证书。


四、附则

第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均应与工艺美术专业及申报人员的工作内容相关,且为任现职后取得,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中出现的“以上”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并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资格评审。

(一)伪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有严重违反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四)有其他违反评审工作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温州市工艺美术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量化评价标准

温职改办〔2023〕18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工艺美术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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