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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2.21 浏览次数:

鼓励个人成立非遗研究机构

我市出台非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和申报、保护和管理、传承和利用等方面入手,我市制定可操作性办法,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遗保护与保存工作。《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于近日出台,并于今年4月起实施。

该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 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等。

目前,我市拥有国家级非遗26项,省级非遗101项;国家级非遗传承人19名,省级非遗传承人126名。虽然此项保护工作在推进深入,但一些依靠口传身授予以传承的文化遗产不断消失,许多传统 技艺面临人亡艺绝的危险。此外,由于非遗种类繁多,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也造成管理上的职责不明。

办法明确我市非遗保护管理实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农村新社区四级保护管理机制 ,实行属地保护制度,并提出对列入名录项目的抢救、保护制度。

办法还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研究开发、活态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专题博物馆、展示馆,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民营企业和个人出资筹建博物馆、展示馆的,市、县(市、区)人民政 府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助或者奖励。免费或者低价收费展示的,给予适当经费补助。民办博物馆、展示馆依法享受门票收入和非营利性收入 等税收优惠。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博物馆、展示馆,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

按规定,侵占、破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由市、 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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